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岑城镇**大道**号***幢**单元**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号牌为岑溪31049的电动车沿岑溪市南北大道延长线右转驶入南环路,当行驶至岑溪市南环路恒信悦珑台售楼部门口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