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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常州**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现暂住常州市钟楼区**镇**路**号(**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持A2D证驾驶苏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G4221沿沪武高速公路(原常合高速)宁常方向第二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79km500m段时,因疏于观察前方车辆情况,追尾同车道内余某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乘客江某某),致小型轿车向前并撞击同车道内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皖M*****号小型轿车(乘客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黄某某),赵某某所驾车辆被撞向前后与同车道内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致江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黄某某重伤二级,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陈某甲轻伤一级,被害人余某某、陈某乙轻伤二级,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所在公司已协助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事故监控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能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梅

检察官助理:沈程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钟楼区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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