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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8时41分许,在本市虎丘区兴贤路250号路灯附近路段,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苏C****轻型普通货车欲驶出非机动车道时,其车辆右侧撞到陈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苏E****重型箱式货车,及步行至该处的被害人杨某某。事故致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因胸、腹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已收到赔偿金。

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等;

2.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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