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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0时59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赣CB****号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从建德市**镇**村建德市**机械有限公司门口由东向西倒车驶入建德市梅望线2KM460M路段时,与在梅望线上由南向北直行的由郑某某骑行的大金曼琪牌自行车相撞并碾压,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女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案件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颜妹

2019年94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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