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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号牌为鄂J0****重型自卸货车沿318国道由**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13时10分许,该车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车辆制动过程中失控发生横移,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鄂AY****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程某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因面部遭受严重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包建国、孙某某的证言;3.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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