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鄂州市**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5时许, 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鄂G****0中型普通客车,沿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村级公路从碧石渡村行驶至李家境村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戴某某(女,殁年68岁)发生碰撞,致戴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拨打120电话并将伤者送往鄂州市中心医院救治,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酒精检查单、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起诉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5.鄂G****0中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慧群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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