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楼**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6时29分,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驾驶鄂B****学号牌小型轿车,沿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大道**路口路段时,与沿**大道由东往西行至事发路口,与被害人卫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卫某某重伤二级、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程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隐瞒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安排冯某某帮其顶罪。
根据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现场,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卫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临鉴字第1401号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茅民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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