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7时57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苏G5****号重型栏板货车,沿242省道由南向北逆行至22KM+300M处时,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徐某某,致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G5****号重型栏板货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汪某某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20]6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20]交鉴字第44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146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通吉

检察官助理:汤建业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30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