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02时10分,程某某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鲁甸县城***时与鲁甸县**驾驶人保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保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程某某静脉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8.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保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及到案经过;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另积极履行人员救助义务,对当事人保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半年,并处罚金1000元。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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