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地及现住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垫江县五洞镇学府路往垫江县六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垫江县五洞镇学府路223号路段时,将正在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冯某某撞倒致冯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程某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鑫技术鉴字[2019]T6-2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垫公鉴(病理)[2019]66号检验报告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 娜
检察官助理 谭光秀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案卷宗二册、活页材料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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