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82200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安达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安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01时30分许,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5号本田牌小型轿车,在安达市牛街绿色家园小区门前由西由东行驶时,由于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进入对向车道,与由东向西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员袁某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黑M****5号本田牌小型轿车乘员王某乙受伤。2020年08月14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0.55mg/100ml。2020年08月19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M****5号本田牌小型轿车车身右侧与无号牌雅迪牌两轮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过接触;黑M****5号本田牌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在143km/h-151km/h范围之内;无号牌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的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对机动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定义的范畴。2020年08月27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全颅崩裂,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袁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09月04日,安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袁某某、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买卖合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居民医学死亡证明、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武某某、冷某某、王某丙、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造成王某甲、袁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黎
检察官助理:刘忆彤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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