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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阳泉市郊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阳泉市郊区**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阳泉市郊区**镇**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程某甲饮酒后驾驶晋C****0号夏利牌小型轿车载程某乙从平定县回阳泉市,当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定县**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平定县**镇**村人)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死亡、晋C****0号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晋C****0号夏利牌TJ7101AUE4S小型轿车制动系、照明信号系技术数据不符合国标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25mg/100ml。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某无责任。案破后,被告人程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接处警单、到案经过、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程某乙、安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发生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程某甲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佳佳

检察官助理:李  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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