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28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泽县**乡**村**路**排**号,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09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甲驾驶冀A*****轻型普通货车沿辛集市**乡**村北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十字路口,与由北向南行驶巨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在巨某某后面骑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的王某某也与汽车侧面相撞。事故造成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近亲属对程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程某乙、王某某、丁某某等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程某甲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平山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凤奎
检察官助理:穆丹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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