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XX乡XX村22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4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程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杨X的近亲属尹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封丘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程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XXXXX号小型面包车沿封丘县尹封路X039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封丘县潘店镇潘店村“太阳雨厨房电器”门口处时,将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杨X撞倒,造成被害人杨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程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X符合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XX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3月7日,双方民事部分自行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程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及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齐XX、尹X莲、尹X庆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传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XX认罪认罚,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程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自行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郜时军
(院印)
附:
1.被告人程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冯村乡张广村22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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