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吸毒后驾驶鄂M*****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由仙桃市城区驶往仙桃市西流河镇。17 时32 分,当其驾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至仙桃市**办事处**村**组路段处时,其车右前部追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星月神”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左侧部,致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拨打110 报警电话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5.报警录音;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