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房县,住湖北省房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6时3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鄂C****7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往凯旋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市张湾区车城西路二汽供办公交站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观察不周,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姜某某撞倒受伤。肇事后,程某某拨打110。姜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7月10日死亡。经认定:程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姜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姜某某符合在自身疾病的基础上遭受交通事故损伤,并发多种并发症,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征象;自身疾病和交通事故损伤为同等作用。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季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玉敏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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