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园**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苏D****Z号牌小型轿车,沿枣阳市中兴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吴店高速路口加油站门前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同向彭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彭某甲及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彭某乙受伤,彭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5日,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现场、车辆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彭某乙、彭某丙的证言;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0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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