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均为:江苏省**县**城镇**村**组**号。2020年0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7时54分,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苏N****6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阳大公路西向东行驶至新洲区双柳街大埠村超速测速点路段时,由于未确保安全,其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右侧与前方在机动车道上靠路南侧隔离墩旁西向东步行的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9日21时30分左右经黄冈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2020年01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方抚慰金七万元,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死亡医学证明书、公证书、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3.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冯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涛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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