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5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车牌为“鄂L****2”货车行至“京广线1426KM+133M”处(通山县南林桥镇石垅村李家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受害人徐某甲驾驶的牌照号为鄂L****9货车相撞,造成徐某甲受伤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夏某甲、夏某乙、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返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亚明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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