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突泉县,住突泉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突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8时38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沿突泉县东杜尔基镇至九龙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良种场东路口处,与前方同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乘员:范某某)碰撞,造成张某某、范某某受伤,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程某某驾车逃逸。经突泉县公安局交巡大队认定,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脊髓损伤致四肢不完全性瘫痪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如被告人程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对被害人人身损害予以赔偿,适用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庆
检察官助理:乔昱晗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突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子卷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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