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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栋**号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栋****,自由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于2001年2月16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穿拖鞋超速驾驶无保险的赣H*****红色**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广场东街自北往南超速行驶至****广场**期**街时,与沿****期**街自东向西由张某某驾驶的景德镇*****黑色**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倒地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经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23日6时30分许死亡。经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穿拖鞋超速驾驶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检察官助理:赵冰玉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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