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363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租房住安徽省宿州市**小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程某某在宿州市**酒吧做酒水销售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李某某及李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刘某甲在宿州市区宾馆内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程某某负责联系嫖客,约定卖淫人员、卖淫地点、收取嫖资后,李某某(另案处理)将卖淫女送至与嫖客约定的宾馆内,被告人程某某与李某某及卖淫人员按照约定分成嫖资。被告人程某某介绍卖淫累计获利人民币1000元左右。
2020年8月9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大店派出所民警在宿州市**小区程某某租房处将被告人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证、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白某某六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他人介绍卖淫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宁生
检察官郑玉宏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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