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8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村**组,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房。曾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开始从事网络介络卖淫的服务,具体方式为,上家安排人员到处派发招嫖小卡片,然后上家将卡片上留的电话交给程汉华,如果嫖客看到招嫖卡片想要找卖淫女,便会打电话给程某某,由程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嫖客沟通嫖娼的价格,并将上家发的卖淫女的照片发给嫖客供嫖客挑选,嫖客选中卖淫女后,程某某与上家便会安排卖淫女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的服务。程某某每天从上家处领取工资,并根据介绍卖淫女的数量获取一定的提成。自2020年3月16至2020年6月15日,程某某共收到微信名为“爱**”、“姐**”、“往事如**”的上家介绍卖淫工资及提及转账75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556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曾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通过以上方式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到福田区美福宾馆与嫖客谢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谢某某支付了李某某嫖资人民币850元;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通过以上方式介绍卖淫女龙某某到深圳市福田区**酒店(华强店)与嫖客张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张某某支付了龙某某人民币1000元的费用;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介绍卖淫女到深圳市福田区**酒店2120房与嫖客薛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薛某某支付了人民币500元费用。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在罗湖区**路**号其家楼下被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涉案手机;2.书证: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龙某某、薛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介绍卖淫行为,非法获利达人民币三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俊川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散页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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