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单元。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光荣路95号光荣新村5座204单元、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243号银行花园大饭店及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排档附近等处,通过其手机微信,先后向其微信好友张某某、施某某、林某某等人,发送淫秽视频共计128部,其中不重复淫秽视频达99部。经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治安大队鉴定上述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2018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43号银行花园大饭店楼下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金色华为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施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程某某手机里微信聊天记录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账号及截图辨认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照片等;
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美萍
2020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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