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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4日退回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9月30日、12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大道**号家中,使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伪造并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并买卖身份证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5日,程某某伪造结婚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

2.2018年5月,程某某伪造本科毕业证,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

3.2018年5月17日,程某某伪造林某某的身份证,以250元的价格卖给田某某。

4.2018年6月,程某某伪造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印章,用伪造的印章伪造编号为4205064201******号、4205063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屈某某。

5.2019年2月19日,程某某伪造张某乙的身份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

6.2019年2月22日,程某某伪造刘某某的身份证,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

7.2019年2月27日,程某某伪造张某丙的驾驶证,以18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丙。

8.2019年3月,程某某伪造电工证,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

9.2019年3月5日,程某某伪造肖某某的行车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

10.2019年3月29日,程某某伪造熊某某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某。

11.2019年4月10日,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程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程某某伪造的国家机关印模190个、事业单位印模457个、企业、公司印模31个、人民团体印模24个;伪造的结婚证1本、伪造的离婚证3本;伪造的驾驶证6本;伪造的身份证3个;伪造的公司印章1个;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4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模、伪造身份证件等物证;2.身份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屈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印章印文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罚金5000-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凡刚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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