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程某某,*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某某自治区某某市,住某某,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伊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吾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18日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某某县某某镇,利用自己经营的“图文广告店”,私自购买制作印章的工具和材料,伪造了“某某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环保安全部”、“某某神舟保安武装押运公司”、“某某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章(2)”三枚印章印记,在店内使用并获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相互印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擅自私刻3枚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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