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开版)_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某某*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某某自治区某某市,住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伊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吾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18日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某某县某某镇,利用自己经营的“图文广告店”,私自购买制作印章的工具和材料,伪造了“某某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环保安全部”、“某某神舟保安武装押运公司”、“某某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章(2)”三枚印章印记,在店内使用并获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相互印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擅自私刻3枚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