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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程某某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程某某一直无力归还。在王某某多次催款情况下,被告人程某某想到去找办假证的人为自己伪造不动产权证书,然后以虚假的房产向他人抵押借款,以归还王某某的借款。2019年12月4日,程某某通过办证广告联系办假证人员(具体身份不详,微信名:全国办证刻章18373816680),要求对方按照自己提供的信息,制作了内容为“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乡**楼**单元**、房屋建筑面积126.68、户主程某某”的赣(2019)德安县不动产权第******6号不动产权证书。后,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微信三次转账给对方,共支付制证费用50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收到对方邮寄过来的虚假不动产权证书。

被告人程某某获取假证后向陈某某借款,因陈某某提出需前往德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程某某因害怕假证一事败露,便放弃了借款。在王某某多次催款情况下,被告人程某某为拖延还款,主动将假证送至王某某处抵押,因害怕假证一事败露,程某某又谎称自己找到了房屋买家,从王某某处取回了假证。王某某为了要回借款,向程某某提出将其绿岛家园小区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程某某无奈表示同意。在德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时,工作人员发现程某某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系伪造的。被告人程某某见假证一事败露后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被诈骗。后经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程某某主动供述了自己伪造、购买不动产权证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

检察官助理:朱艳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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