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7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保险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巷**号**,住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经张某某居间联系(另案处理)后提供自己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伪造编号为J110223-2016-*****的结婚证一张,后程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层**房屋一套。经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西集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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