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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巢湖市**街道**居委会**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街)。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8月11 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31日,张某某(已判刑)在滁州市南谯区中普城市广场经营全友家居店。2018年8月31日,张某某将店面转让给被告人程某某及其合伙人邵某某、唐某甲,张某某将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搜集的30000条以上的滁州市琅琊区和南谯区几十个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财产信息500条以上)保存在全友家居前台电脑上,在转让时将该前台电脑一并转让给了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后被告人程某某向张某某索要客户资源(即公民个人信息),张某某让其自己在电脑中找。后程某某将在前台电脑上拷贝出来的客户信息交给喻某某,由喻某某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并将整理后的客户信息交给业务员进行电话推销。

2020年6月2日,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小区客户信息表2份、店面转让合同、营业执照、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邵某某、喻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学松

检察官助理  韦桂杰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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