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海美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3********,汉族,中专文化,原海口市**局**支队**所**,户籍所在地海口市**区**镇**路**号,住海口市**区**路**号**大厦**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海口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海口市**局**支队**所**期间,为非法获利,在海口市美兰区**镇**大道**号**中心**楼**考场监控室内,使用个人账号登陆**平台,非法查询包含违法车辆牌号、违法时间、违法地址、违法行为种类等信息在内的公民车辆违章信息共计19260条,并将所查询到的公民车辆违章信息贩卖给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以及微信昵称为“阳光大道”的男子(具体身份不详),从中收受二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线索移交函、情况说明、查询情况说明、程某某岗位职责工作证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程某某使用本人账号查询车辆违章记录后显示的信息截图、程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收支明细证明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平台,向他人出售公民车辆违章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2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小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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