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荆检三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在家利用网络学会架设“天龙八部”游戏服务器(简称私服)后,在网上获取了游戏官方(北京**有限公司)“**”游戏服务端的源代码,在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源代码修改后的“**”游戏服务器上传至其租赁的腾讯云服务器中,并将其搭建的“**”(网址http://zz.zhf777pay.com:41502/)私服网站放到**私服推广网站上进行推广。8月份,程某某经人介绍知道**私服推广网站有合作服,在联系**私服推广网站客服并支付5000元押金后,将其搭建的私服网站挂靠在**私服推广网站,玩家将程某某的私服游戏登陆器软件下载到电脑中正版的“**”游戏客户端文件夹内,即可玩程某某的私服游戏,玩家在私服游戏中购买游戏物品时,需要到程某某的“**”私服网站进行充值,充值的钱由好天龙私服推广网站收取后每月给程某某10%的返点收益。同时程某某还使用腾讯云服务器为他人搭建“**”游戏私服,并提供网页制作、登陆器、服务端等一条龙牟利,搭建的服务器费用为开设6个区(游戏分区)以内包月4000元。至案发,程某某共从中牟利589727.1元。经鉴定,程某某搭建的“**”游戏私服与北京**有限公司的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2019年9月2日,在民警电话通知后,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案发后,程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5.作品异同性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勘验、检查等笔录;7.硬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斌
检察官助理:陈 黎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6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硬盘四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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