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号院**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办理了卡号分别为427020001********、622230000********的两张信用卡。2013年程某某使用卡号为427020001********透支本金48877.49元,使用卡号为622230000********透支本金66705.15元,超过规定限额和期限透支之后不再归还银行透支款项,经银行多次催收,程某某拒不归还,并更改联系方式和住址逃避银行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银行报案材料、催收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单位代表韩某某陈述;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4. 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