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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苑**屋**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3年7月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府前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6375800********),该卡的信用额度为200000元,办好卡后程某某通过刷卡透支的方式消费,刷卡消费后的大额消费转为分期(分为二十四期)的方式还款。2015年6月2日,程某某还款12600元之后就没有再主动还过款。2015年6月20日始,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经银行催收后,程某某在2016年3月14日还款20000元,后再没有还款。2016年3月18日,银行工作人员找到程某某后,程某某向银行工作人员写下了还款承诺书,但未履行还款承诺。2017年2月后,因程某某害怕别人追债而停用了原来的电话号码,银行工作人员再也无法与程某某取得联系,向程某某家庭地址发出催收信函均无回应。2017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对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时,程某某的信用卡共累计透支银行本金152208.33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至2020年10月12日,程某某又陆续归还银行本金4967.71元。2020年10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府前支行与程某某协商约定每月最少还款人民币500元,直至欠款还清,并谅解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司法谅解书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使用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通过刷卡透支的方式消费,并出现透支情况,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其通过更换手机电话等方式逃避还款,时间超过3个月,至公安机关立案时,恶意透支数额为152208.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胜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城**苑**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程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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