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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四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于2019年9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被告人程某某与吴某某、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文武村红星组为陈某某(另案处理)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22件(每件6瓶、每瓶500ml、洒精度53%)。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程某某按照陈某某的安排将该22件假冒贵州茅台酒运至红花岗区火车站附近的百世物流准备发往河南省洛阳市洛东区,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查获。

2019年7月底,被告人程某某与吴某某、周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文武村红星组陈某某租用的房屋内为陈某某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26件(每件6瓶、每瓶500ml、酒精度53%)。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程某某按照陈某某的安排将该26件假冒贵州茅台酒运至红花岗区火车站附近的百世物流准备发往浙江省温州市,被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

2019年8月6日,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民警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文武村红星组陈某某租用的房屋内查获60瓶贵州茅台酒,60瓶习洒窖藏1988。

经辨认(鉴定),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及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的348瓶贵州茅台酒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查获的60瓶习酒窖藏1988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货运单等书证;2. 陈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证明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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