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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白庙子村10组405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万和城B区2号楼1单元503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0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冀H****6号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承德市双滦区秀水大街处被民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程某某人员详细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程某某被查获及带往医院视频、程某某血液提取及送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宝明

检察官助理:王云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承德市双滦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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