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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临牌为贵A8***5号小型轿车从安顺合力城方向往宁谷方向行驶,行驶至黄望线162公里500米路段时,所驾车辆与对向由张某某驾驶的贵GU***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方某某受轻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9.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方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智华

                             检察官助理  张 飘

                             2021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0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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