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城代村狗市东100米处时,撞向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程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系醉酒驾驶。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向侠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城**小区**号楼3单元602室,手机号码***********;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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