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68*******,汉族,半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6时10分许, 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33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鸭河工区333省道康沟段,撞住杨某某驾驶停放在道路北侧的豫R******号马自达小型轿车,造车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充实,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能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附: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020年5月19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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