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8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223261988********,汉族,中专文化,合肥**光电有限公司仓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栋**室。2017年10月20日因饮酒驾驶被高架桥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鄂******号小型轿车,途经铜陵路高架桥,沿铜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铜陵路与站前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现场呼气单、血样提取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住本市新站区**栋**室,联系电话1580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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