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梨树县**镇**村**社,住梨树县**镇**委**组,农民。因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梨树县双河乡敬老院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经哲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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