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本市务工人员,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花园小区**幢***室(户籍安徽省长丰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李某某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时20分左右,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轿车沿着本市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四里河路交口时,未能注意安全驾驶,追尾碰到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皖******号出租车,致使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出警交警将在原地等待的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程某某现场依法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
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及驾驶信息、尿检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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