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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岳西县**社区**组**号(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村**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小型普通客车(车载王某某、汪某某)从岳西县**镇**村出发,沿**线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线0638公里900米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岳西县**镇交警二中队值班室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9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岳西县**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为醉酒状态。

当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呼气照片、血液提取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球   

检察官助理    裴怀宇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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