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路**小区**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甲酒后驾驶晋E****3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平市太华路涵洞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居原籍,电话:1823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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