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现住广西西林县**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02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21时13分酒后驾驶贵J****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林县汽车客运站路段被正在路上执勤的交通警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2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涛源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2272****;
2.案卷卷宗1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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