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现住周至县**乡**村**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一辆陕AB****号小型轿车沿杨陵区康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农路与康乐路十字西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杨凌示范区医院进行静脉血样采集。经检测,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0.7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锋娟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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