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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址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吉A****5号五菱牌面包车轿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西侧30米附近时与另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认定对方车辆全责,程某某无责任),被出警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2018年8月21日22时提取的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呼气测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 其他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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