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40分,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NG***号轿车,沿夏某某会亭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S202线会亭北街广场十字路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2 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依据皖龙鑫司鉴【2020】毒鉴字第227号鉴定意见书,结果为189.8 mg/100ml,属醉酒,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1至2个月并处罚金6000至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