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路**街**巷**号,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7时6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由东向西至渤海十路路口以东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轿车撞到道路中间护栏,造成车辆、护栏损坏。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勘验笔录;3、酒精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波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宿舍,联系电话1339646****;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