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9号小型轿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坡张村路段时,与中心隔离墩相撞,致本人车辆损毁,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6.26mg/100ml。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图及照片;
5、血醇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驾驶执照、车辆行驶证;
8、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良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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