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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镇**小区**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街**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1时25分,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辽A****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铁西区揽军路重工南街南20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133.2mg/100ml。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车轨迹及卡口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程某某被查获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丽

检察官助理:王珏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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